[摘要] 2006年,张店的陈某在城区一处环境优雅、交通便利的小区买房入住,买房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
2006年,张店的陈某在城区一处环境优雅、交通便利的小区买房入住,买房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可以依协议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而业主应当根据协议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缴费时间为缴费月的20日前按季度预交费用。
陈先生还表示,自己曾经想把水电费交上,因为这确实是自己使用了,但物业公司表示,想交水电费必须连同物业管理费一起交纳,没办法,他就从2012年12月起一直拖欠着水电和物业管理费。
陈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与陈先生协商缴费问题,但陈先生都一直表示,只交纳水电费,双方协商不成,2013年8月,物业公司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支付拖欠的水费、物业费、垃圾处理费,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法官分析
张店区法院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签订的合同,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此案中,被告虽辩称原告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个持续性的长效合同,确定是否违约,要根据较长时期的整体情况来判定;物业服务对象是小区的全体业主,客观上要想做到人人满意是很难的。本案中所涉及的小区各项配套设施不可能尽善尽美,把其中的缺陷全部归咎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是不公平的,因此业主拒交物业费不合理。而鉴于原告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确实给被告的生活造成了不便,所以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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