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 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 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省提出, 融资平台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之前参与的、经相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后续可融资。
省 办公厅近日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 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省提出, 融资平台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之前参与的、经相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后续可融资。
我省提出,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符合政策要求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要继续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到期但项目自身运营收入尚不足以还本付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当地 、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我省提出,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要优先采取 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不足。
我省还提出,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 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通过发 府债券融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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