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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出台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淄博晚报   2016-12-30 14:44

[摘要] 日前,《淄博市市级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开始实施。记者获悉,“已购公有住房”也就是所谓的“房改房”,该规定的出台,使得淄博市内的房改房需要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有了具体的办法。

日前,《淄博市市级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开始实施。记者获悉,“已购公有住房”也就是所谓的“房改房”,该规定的出台,使得淄博市内的房改房需要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有了具体的办法。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指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允许的应按规定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由房屋产权人续交。

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续交等手续由原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已破产、倒闭、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由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由业主委员会经维修区域内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申请并组织实施。

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由原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连同维修工程预算表、银行存款证明等材料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应急使用,是指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原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经现场查验确认、拍照取证后立即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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