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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表示:物业费还以老办法为依据

淄博晚报  2017-01-17 10:27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淄博市物价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延长淄价字﹝2013﹞33号、﹝2013﹞34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淄博市物价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延长淄价字﹝2013﹞33号、﹝2013﹞34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2013年出台的《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由于多方面原因,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为了使物业监管不出现时效性监管缺失,我市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提醒各小区居民注意。

据了解,按照省局《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等有关文件精神,市物价局于2013年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下发了《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由于《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的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我市收费办法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当时本报曾对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详尽报道。《办法》中,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低档次提高了0.1元/建筑平方米/月。《办法》中的收费标准依据山东省相关规定,针对群众投诉的物业收费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新建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程序、物业服务费缴纳起始时间界定以及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等内容。

同时,《办法》根据当前物业服务现状和成本监审情况,提高了相应服务等级的服务标准,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其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三级扩展为五级,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该办法实施以后,对于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淄博市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有效期已至,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使物业监管不出现时效性监管缺失,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鲁价综发﹝2011﹞185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延长《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我市将及时执行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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