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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抢修挖路 须在24个小时内补办好手续

淄博晚报  2017-02-06 14:27

[摘要] 地下管线挖掘道路须24小时内补办手续。我市规定,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禁止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地下管线挖掘道路须24内补办手续。我市规定,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禁止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禁止盗窃、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禁止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禁止擅自接驳、改装、拆除地下管线等。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抢修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或者占用绿地的,还应当同时通知道路、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等主管部门,并在24内按照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法规链接: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抢修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或者占用绿地的,还应当同时通知道路、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等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内按照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抢修后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下管线故障紧急抢修,以及因抢修线位发生变化后信息资料报送的有关规定。

依据:《<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考:《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在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擅自在地下管线上方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三)盗窃、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五)排放、倾倒腐蚀性物质;(六)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七)擅自接驳、改装、拆除地下管线;(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和妨碍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规定。

1、占压:指不满足安全距离,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2、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标志、转角桩、警示牌、警示带、标志砖等;3、接驳:无缝连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参考:《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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