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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维修资金新规:开发商按楼栋代缴

鲁中晨报  2013-09-25 08:49

[摘要]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必须以楼栋为单位全部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滞留、挪用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必须以楼栋为单位全部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滞留、挪用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今天,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确保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收缴,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淄博市房管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全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介绍,一直以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都是在业主购买房子时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再交到相关部门手中,而《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以楼栋为单位全部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之所以将维修资金的收缴把关环节置于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环节,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楼栋为单位一次性缴存,能有效地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滞留、挪用购房人缴存维修资金,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由于维修资金缴存时间不统一,在维修资金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销售房屋未缴存维修资金以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而影响物业正常维修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通知》同时还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为代缴性质,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房屋销售时向业主收取已代缴的维修资金,资金产权归购房业主所有。而在《通知》下发前已部分缴存维修资金的楼栋,也必须以楼栋为单位全额缴存维修资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亮点解读一

避免开发商滞留、挪用维修资金

案例:

在生活中,因为开发商没有转交维修资金,导致业主有钱取不出的事例时有发生。2011年,淄博一家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却没有办理土地许可证,最终开发商倒闭,而业主已经随房款上缴的公共维修资金也没了踪影。

除此之外,如果开发商只转交了部分住户的公共维修资金,没有全部缴清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同样不能动用这笔钱。

解读:

根据新下发的《通知》,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楼栋为单位一次性缴存维修资金,这样就避免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滞留、挪用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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