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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陶瓷创新园北区房源及分配程序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9-24 10:29

[摘要]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程序,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次房源实际情况,制定此次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主要面向高新区辖区内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毕业大中专生、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三、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当年市场租金的80%。

四、分配方式

(一)由高新区房管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二)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优先保障。

五、申请及审核程序

1、高新区本地户口且无工作单位的向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报名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高新区房管处。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高新区房管处组织摇号选房。

2、有工作单位的首先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依照《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报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高新区房管处。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高新区房管处组织摇号选房。

3、企业自建公租房的,其单位职工不得参与此次申请。

4、若夫妻双方同时满足申请条件,则只允许申请一套公租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①离婚不满1年;

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

③出售自有房屋不满2年;

④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6.其他材料:

①符合优先租赁条件的,应提供“见义勇为”证书等证明材料。

②新毕业大中专生、新就业人员应提供毕业证书,单位签订的并经高新区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用工合同。

③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并经高新区劳动部门备案的正式用工合同、高新区社保手册、《居住证》等。

④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

七、报名时间、地点及电话

2013年9月24日-11月15日,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公室。

咨询电话:2341871 3153950

八、组织摇号

根据特殊人群优先保障的原则,将申请人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Ⅱ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毕业大中专生、新就业人员;

Ⅲ类:外来务工人员。

将Ⅰ、Ⅱ、Ⅲ类申请人员信息分别导入数据库,通过摇号生成申请人选房顺序号。摇号工作在市房管局的指导下,由高新区房管处组织。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人大、政协、监察、媒体和申请人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结果在淄博房产信息网进行公示,摇号、选房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九、组织选房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参加由高新区房管处组织的选房。

2、申请人依照高新区房管处公示的《选房时间表》,根据自己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选房地点选房。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申请人未准时到场,则该申请人列在当天选房顺序号末位;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申请人未到场,则该申请人列在该项目选房顺序号的末位;选房期间内未到场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因故放弃选房的,该选房顺序号作废,由下一序号依次递补。

3、选房完毕后,由高新区房管处将选房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并在淄博房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与高新区国资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合同签订后,高新区国资公司应向租赁家庭或个人签发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租赁家庭或个人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十、其他事项

1、申请人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所要填写的申请审核表类型(家庭户、外来务工、新毕业大中专生及新就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2、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办事处审核,房管部门核准后,承租人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⑴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⑵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⑶累计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⑷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

⑸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⑹合同约定收回的其他情形。

5、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租人,由高新区房管处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6、本方案自2013年9月24日起正式实施,高新区陶瓷创新园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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